1 范围
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规定了耐热结构用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等。
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适用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锅炉用耐热结构件的热连轧钢带以及由此横切成的钢板,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1994
金属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2006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Q/BQB 300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的一般规定
Q/BQB 301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分类和代号
钢的牌号、公称厚度、用途、产品类别如表1所示。
表1
牌 号
|
公 称 厚 度 mm
|
用 途
|
产品类别
|
12Cr1MoV
15CrMo
Gr.12CL1
Gr.22CL1
|
2.75~16.0
|
锅炉用耐热结构件。不能用于中温、或高温、或腐蚀的结构件,也不能用作锅炉及压力容器。
|
热轧钢带
热轧钢板
|
|
4 订货所需信息
4.1 订货时用户需提供下列信息:
a) 本暂行供货技术条件号;
b) 产品类别;
c) 牌号;
d) 规格及尺寸(厚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f) 用途;
g) 检验文件类型。
4.2 在订货合同中的省略事项
如在订货合同中未说明边缘状态和尺寸(厚度)精度,按本标准供货的钢带以Q/BQB 301中的普通厚度精度不切边状态交货,按本标准供货的钢板以Q/BQB 301中的普通厚度精度切边状态交货。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301的规定。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6.1.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表3
牌号
|
化 学 成 分 (熔 炼 分 析) %
|
C
|
Si
|
Mn
|
P
|
S
|
Cr
|
Mo
|
V
|
12Cr1MoV
|
0.08~0.15
|
0.15~0.40
|
0.40~0.70
|
≤0.030
|
≤0.030
|
0.90~1.20
|
0.25~0.35
|
0.15~0.30
|
15CrMo
|
0.12~0.18
|
0.15~0.40
|
0.40~0.70
|
≤0.030
|
≤0.030
|
0.80~1.20
|
0.45~0.60
|
-
|
Gr.12CL1
|
0.05~0.17
|
0.15~0.40
|
0.40~0.65
|
≤0.035
|
≤0.035
|
0.80~1.15
|
0.45~0.60
|
-
|
Gr.22CL1
|
0.05~0.15
|
≤0.50
|
0.30~0.60
|
≤0.035
|
≤0.035
|
2.00~2.50
|
0.90~1.10
|
-
|
|
6.2 钢的冶炼方法
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6.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以热轧或控轧状态交货。
6.4 力学和工艺性能
6.4.1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6.4.2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侧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供方如能保证弯曲试验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6.4.3冲击功值为一组三个试样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允许其中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规定值,但不得小于规定值的70%。
6.4.4 表4中规定的冲击试验仅适用于厚度不小于12.0mm的产品;如用户要求对厚度小于12.0mm的产品进行冲击试验,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7.5mm×10.0mm试样或5.0mm×10.0mm试样,此时规定的最小冲击功分别为表列冲击功的75%或50%。
表4
牌号
|
|
180°
弯曲试验a,c
b≥35mm
弯曲直径
|
V型冲击试验a
|
下屈服强度b
MPa
|
抗拉强度
MPa
|
断后伸长率
%
|
试验温度
℃
|
冲击功
≥,J
|
12Cr1MoV
|
≥245
|
≥440
|
≥19
|
d=2a
|
20
|
34
|
15CrMo
|
≥295
|
450~590
|
≥19
|
d=2a
|
34
|
Gr.12CL1
|
≥230
|
380~550
|
≥22
|
d=2a
|
-
|
-
|
Gr.22CL1d
|
≥205
|
≥415
|
≥18
|
d=2a
|
-
|
a 试样取样方向:拉伸、弯曲试验为横向,冲击试验为横向。
b 当屈服现象不明显时,采用Rp0.2。
c 仲裁试验时b=35mm。
d 牌号Gr.22CL1的断后延伸率为参考值,不作为保证条件。 |
|
6.5 表面质量
6.5.1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6.5.2 钢板及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面、划痕等轻微、局部的缺陷,但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6.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允许带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 检验和试验
7.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 检验文件类型在选用规定的检验和试验时,应符合7.4~7.6条款规定。
7.4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的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表5的规定。
7.5 取样频率
7.5.1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熔炼分析。
7.5.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70吨的同炉号、同牌号、同厚度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板及钢带组成。
表5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试样数量,个
|
取 样 方 法
|
试 验 方 法
|
1
|
化学分析A
|
1(每炉)
|
GB/T 20066
|
GB/T 223,GB/T 4336, GB/T 20123
|
2
|
拉伸试验
|
1
|
GB/T 2975
|
GB/T 228
|
3
|
弯曲试验
|
1
|
GB/T 2975
|
GB/T 232
|
4
|
冲击试验
|
1组(3个)
|
GB/T 2975
|
GB/T 229
|
a 对化学成分进行仲裁试验时,按GB/T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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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复验
7.6.1 如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在同一取样产品上另取三个试样进行复验,这时,前后六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并且其中低于规定值的试样最多只能有二个,只允许其中一个值小于规定值的70%。
7.6.2 其它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7.6.3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6.4 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应符合Q/BQB30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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