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9-01-21 05:55:22文章编辑:admin浏览次数:1426 标签: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低合金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 (Q/BQB 419-2009 代替Q/BQB 419-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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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合金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厚度为0.50mm~2.3mm的低合金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2523-2008 冷轧金属薄板(带)表面粗糙度和峰值数的测量方法 GB/T 2975-1998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2006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5-2006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GB/T 20126-2006 非合金钢 低碳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感应炉(经预加热)内燃烧后红外吸收法 Q/BQB400 冷轧产品的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 Q/BQB401 冷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术语和定义 3.1高强度低合金钢 high strength low alloy steels(LA) 在低碳钢中,通过单一或复合添加铌,钛,钒等微合金元素,形成碳氮化合物粒子析出进行强化,同时通过微合金元素的细化晶粒作用,以获得较高的强度。 4 分类和代号 4.1 钢板及钢带按用途区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4.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质量区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5 订货所需信息 5.1 订货时用户应提供如下信息: a)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b) 本产品标准号; c) 牌号; d) 产品规格及尺寸、不平度精度; e) 边缘状态; f) 表面质量级别; g) 包装方式; h) 用途; i) 其他。 5.2 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质量级别、边缘状态及包装方式,则本标准产品按普通的尺寸及不平度精度、FB级表面质量的切边钢带及切边钢板供货,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包装。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 401的规定。 7 技术要求 7.1 化学成分 7.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7.1.2钢板及钢带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7.2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7.3 交货状态 7.3.1钢板及钢带冷连轧后经退火及平整后交货。 7.3.2钢板及钢带通常涂油供货,所涂油膜应能用碱水溶液去除。在通常的包装、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下,供方应保证自制造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钢板及钢带表面不生锈。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以不涂油供货。 7.4 力学性能 7.4.1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的规定。 7.4.2 由于时效的影响,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会随着储存时间的延长而变差,如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的上升,断后伸长率的下降,成形性能变差等,建议用户尽早使用。 7.4.3对于表4中牌号的钢板及钢带,应保证在产品制造完成后6个月内,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7.5 表面质量 7.5.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结疤、裂纹、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7.5.2钢板及钢带各表面质量级别的特征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 5
7.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因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6%。 7.6 表面结构 钢板及钢带的表面平均粗糙度(Ra)按0.6μm<Ra≤1.9μm控制。 8 检验和试验 8.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8.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8.3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个检验批应由不大于30吨的同牌号、同规格、同加工状态的钢板及钢带组成,对于卷重大于30吨的钢带,可以每卷作为一个检验批。 8.4 每批钢板及钢带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8.5对于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9 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应符合Q/BQB 400的规定。如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10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修约规则应符合GB/T 8170的规定。 11 牌号近似对照 本标准牌号与国内外标准牌号的近似对照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牌号与国内外标准牌号的近似对照表 表 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参考EN10268-2006,ASTM A1008M-07a编制。 本标准代替Q/BQB 419-2003。 本标准与Q/BQB 418-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牌号HC260LA、HC300LA、HC340LA、HC380LA、HC420LA、HC460LA、HC500LA; ——修改相关牌号化学成分的规定; ——修改相关牌号力学性能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 孙忠明。 本标准于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